農村污水處理設備技術要求基本規定
3.0.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以國家有關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及村莊整治的政策為主要依據。規劃應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污水的排放與利用等的關系,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設施。
3.0.2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程度應根據現行的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和相關要求確定。
3.0.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要有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村莊集中污水處理、分戶污水處理三種方式。決定污水處理方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村莊人口規模、人口密度(或住房間距)、距城(鎮)區市政管網的距離、環境條件、經濟條件和運行管理等。
3.0.4 污水處理技術應與當地農村特點相適應。農村污水處理技術有化糞池,厭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觸氧化池、生物濾池,生物轉盤、氧化溝、傳統活性污泥曝氣池、人工濕地、人工快滲、穩定塘、化學法除磷等,其它與當地農村特點相適應得技術也可以采用。
3.0.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用地應按規劃期規模控制,節約用地。
3.0.6污水處理站位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劃及國家有關規定。
3.0.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除滿足水質改善的需求,還應注重與環境協調一致。
3.0.8污水處理設備不應建在飲用水源上游。
3.0.9位于地震、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多年凍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3.0.10污水處理構筑物應滿足防水、防滲相關規范、標準,嚴禁污染地下水。
3.0.11冬季水溫低于4℃時,宜采用地埋式構筑物或其它保溫措施。
3.0.12處理構筑物可按國家規范參數采用鋼筋混凝土進行設計施工,也可直接采用一體化處理設備。